在我国主要的国家管理体系分为“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宪法规定三者都是由同级的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理论上三者应是同级的关系。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人民政府主管行政,而其下的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与法院和检察院是相互独立、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约的。因此,法院和检察院在实践中是低于人民政府的。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是与发挥行政职能的政府相独立的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在我国主要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如军事法院等专门的人民法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因此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在审理案件时一律要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我国宪法给予的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的独立性,既可以保护正当的公民不受强权的迫害,也可以保证违法的人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国坚持奉行依法治国,各项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都将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稳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些最终落实到实践都要依靠法院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