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小编划重点:1、实行标准工时安排法定休假日工作要支付300%加班费,且不能用补休调休代替;
2、春节3倍加班工资指的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3天,不含除夕(延伸阅读:除夕究竟是不是法定休假日?)。
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