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常识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9 17:15:58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2、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二、女职工孕期的保护规定

1、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2、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产假规定

1、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可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生育津贴

1、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哺乳规定

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六、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禁忌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2、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二级、三级、四级冷水作业或低温作业

(2)第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或高处作业

3、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操作

(4)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