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2、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二、女职工孕期的保护规定
1、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2、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产假规定
1、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可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生育津贴
1、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哺乳规定
未满1周岁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六、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禁忌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2、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二级、三级、四级冷水作业或低温作业
(2)第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或高处作业
3、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操作
(4)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