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利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前两天,浩硕律师针对河北省某市某县的征地拆迁案件,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公告违法,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征收案件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判决理由是房屋征收公告的作出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违法文件,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时,甚是喜悦,但还是没明白公共利益的范畴有哪些。今天浩硕律师就带着大家针对征地拆迁案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解析,便于大家在日后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
由百度百科可知,公共利益指的是在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享受、发展、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条件。有上述定义可知,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多样性等特性。公共利益的普遍性表现在,公共利益必须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对于受益主体是某一具体人或者某一部分特定的人,则不应当认定该利益是公共利益。抽象性则表现为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内通常采用不同载体具体显示,但其本质仍是抽象的。公共利益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中各个方面,包括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科教文卫事业,社会福利等方面。说到这,可能大多数人在实践中还是不知如何利用公共利益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幸运的是,2011年国务院正式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立法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主要包括: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条款采用例举和兜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阐述。因此,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行动时,如果被征收方质疑该征收行为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且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自行判断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或如果对于是否违法并不明确,则可以像文章开头的当事人一样,选择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征收方应当对实施该行为基于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阐释,如果征收方不能证明其征收行为存在公共利益,则既不能征收,更不该拆迁,在诉讼中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