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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前是否需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若需要,该怎样办理?

41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20 23:31:07    


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婚前必须进行财产约定公证,因此老年人再婚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

如果老年人再婚前需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具体步骤如下:

1.准备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丧偶或离异)。

3)有关财产证明或凭证(如房产权、存款证明等)。

4)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提出申请

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受理与审查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会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以及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签字确认

审查通过后,在公证员面前,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瞩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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