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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6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29 11:34:57    


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了纠纷,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主张权利所予以支持和受理的时间是有限的,我们称这种有限的时间为债权诉讼时效。

在法律保护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就会变成自然之债,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了。但是如果在时效保护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时效中断了,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时间为3年。

案例:2015年1月,王某向同村的张某借了5万元,约定12月31日之前还清。到了2015年底,张某去王某家里催款,王某同意还款。后来王某以自己没有钱等理由,一直拖延的没有还款。2019年5月,张某咨询律师,想通过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发现,如果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看,张某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只能按照自然债权来处理。但是2015年底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在催收,2017年王某和张某还因为借款的事闹到村委会,在村委会主任的调解下,王某答应了一定要在2017年底之前还清。虽然之后王某还是没有还款,但是2017年双方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调解的行为,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催要还款,王某答应2017年底前一定还款的行为就属于一个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这也提醒了很多债权持有人,对债权的管理要注意诉讼时效,要在规定期限内,主张债权实现。即使对方不能还钱,也要经常催要,并保护好相关的证据,千万不要发生哪天债务人有钱了,债权人却因为丧失胜诉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后悔莫及!当然,如果这个债务人自己愿意偿还,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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