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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你知道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88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09 14:34:46    


为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或更细化的规定,如电子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利益合同、情势变更等。现对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则,梳理如下: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按照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尽到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绿色原则。履行应避免浪费、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

二、重点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个别条款约定不明时的补充和确定、针对电子合同的交付、合同履行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均进行了规定,但以下规定是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

  1. 连带债权债务的产生民法典对连带债权(或债务)的成立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连带债权(或债务)的产生只有两种原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 第三人利益合同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也就是说:合同可以约定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独立的履行请求权,该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3. 情势变更原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该制度,但实践中适用严格且较少。民法典将其列入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实践中较容易混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是:(1)合同履行期间,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此种变化并非当事人的原因,也不属于商业风险。(2)如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3)合同各方应首先进行协商。(4)协商不成情况下,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举个例子:疫情防控期间,庙会摊位的短期租赁合同已不能履行,此时适用不可抗力,承租人可免责解除合同。而长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就不能因疫情适用不可抗力,单方解除合同,但疫情防控期间,在协商减免房租不成情况下,承租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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