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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介绍

57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28 10:53:33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朋友和当事人问,我这个欠条过期了还有效力吗?这个时候我会回答说,你说的是诉讼时效吧。下来我给大家简单的说一下诉讼时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续我还将进一步层析。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即诉讼当事人如果想要法律保护你的权利,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你的民事权利。

二、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即针对大部分案件可以适用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名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诉讼当事人如果想要法律保护你的权利,你必须在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你的民事权利。

但随着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诉讼当事人如果想要法律保护你的权利,一般可以在三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你的民事权利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即针对特殊案件的诉讼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也就意味着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你,如果遇到上述四类案件必须在一年内请求法院保护你的权利。

四、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即法律可以保护的最长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诉讼当事人若果想要法律保护你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将再也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

五、诉讼时效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计算。

即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欠款关系中从欠条到期之日起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因(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力人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上述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即诉讼当事人在一般诉讼时效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内,有上述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自动中止,但是上述情况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在诉讼时效内有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中断。

即有上述情况的,一般诉讼时效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内,从有上述情况之日起,重新计算。

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就是六条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权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上述情形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综上,诉讼时效是错综复杂的。即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案件,又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案件还最长诉讼时效限制,以及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在受到限制的同时还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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