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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点

96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0 22:56:43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我国的规定是50人之内)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主要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能公开筹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对股东出资的转让限制严格,一般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灵活,公司账目及资产负债情况无须向公众公开,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4)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比较简单。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活动事项,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有限公司董事会可设可不设,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股东人数、股份形成、经营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

主要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3)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4)对发起人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或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全体股东以及有关部门、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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