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每当五年一届的人大代表选举完成之后,各级可能会有一些人事变动或者组织机构的调整,使得人大代表的人员出现空缺。这时,可能会涉及到人大代表的补选程序的开展。但是人大代表的补选也是很重要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事。
一、代表出缺问题。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辞去代表职务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以上七种情形,经同级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常委会确认公布,即形成代表出缺。值得注意的是,人大代表的调离有两种情形:一是调离驻地的行政区域,而没有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县人大代表,从一个乡镇调到另一个乡镇,原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名额虽然减少了,但是县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没有变,因此这名代表没有出缺。二是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县人大代表调到另一个县工作,选举其为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出缺。
二、坚持一对一补选。《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也就是说,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调换。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原选区,要补选代表时只能在该选区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出缺在原选举单位。如,某县选举产生的某市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某县,可以在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也可以在某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某市人大代表,不能在其他县区补选利该县出缺的某市人大代表。
三、适应差额选举。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实际操作中,不管是选区补选县乡级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不提出差额,大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但在补选人大代表过程中,仍然应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即允许选民或代表提出新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没有新的代表候选人提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四、坚持应补优先。在人事变动中,有两个人必须依法补选或者增选为人大代表。其一,新任同级党委书记必须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因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级党委书记必须主持大会主席团,同时还应补选或者增选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在召开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下一级的党委书记一般应被推选为本代表团团长。其二,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必须首先补选或者增选为该级人大代表,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本级人大代表才有资格被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人事变动中,新任党委的副职,如果代表有出缺,优先考虑,给予补选,因人大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同级党委如果是代表的,又没有兼任政府的职务,一般被安排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新任政府的正职,一般应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新任政府的副职或者是挂职干部,一般不宜选为同级人大代表。
五、按法定程序操作。不管是补选县乡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有的程序一步都不能少。比如,在补选县乡人大代表时,需要确定代表选举日(如有多名同一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应确定为同一天),查找出缺代表的选区,选民补正、公布,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资格确认等。不过补选代表的程序与换届选举相比,还是简单一些。比如,根据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对补选或者增选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再如,补选县乡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公布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同级人大可以根据情况,公布三到五日,让选区选民了解情况,即可进行选举。
六、增选必须差额。换届选举中,人大常委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一般都会预留名额,以备届中“救急”。届中使用预留名额指标时,适用于选举法规定的差额选举程序,必须进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届中增选代表,大多是增选个别领导干部为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际操作中,一般提出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一名的代表候选人,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了。
七、补选增选不可混淆。补选和增选两种形式,届中都可以选举人大代表,相对而言,补选的程序比较简单,很多人更倾向使用补选的程序,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有没有出缺,坚持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马虎,更不能迷糊。严禁把另一个选区的出缺,拿到这个选区进行补选,比如某镇党委书记是县人大代表,组织调其到县城工作,组织又任命一名新的镇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要选举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恰好其他乡镇县人大代表有出缺,这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把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调配到该乡镇,但在选举该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时,不适应于补选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差额选举,结果才能有效。
八、补选的主持和公布。对于届中代表出缺要进行的补选,有关法律只是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代表名额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至于县乡补选代表由谁主持,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目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补选一般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持,而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鉴于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即行解散,有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补选,有的则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根据各省制定的选举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具体工作由相关选区或选举单位组织实施,补选正式代表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并对外公布。也就是说,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即可以直接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主持;也可以视情况全权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还可以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代表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乡级代表补选。同时县乡两级补选代表的公告,依法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对外公布。
综上所述,补选人大代表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大在补选人大代表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选举法、代表法和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人大代表补选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一下人大代表补选条件,补选的必要性,补选的程序,以及补选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的原则,只有这样,我们能才能够确定补选的人大代表是合法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