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棚改户,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土地性质可分为两大块:集体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性质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房是指棚户区内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依法拥有被拆迁棚改户
“棚户区是属于非完全产权,它是需要经过相关的手续与法律规定的时间五年以后才能取得完全的产权。这类型的房子指的是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主要针对城镇危旧住房以及住房困难的家庭。”
涉及到棚户区改造,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置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和改造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大部分涉及到国有土地和少部分集体土地。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涉及棚户区改造一般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的。
棚户区改造本身是一件为利好之事,有利于我们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安置补偿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安置补偿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掺杂着违法的程序和手段,在棚户区改造中就更加的模糊。
所以地方在适用棚户区改造时,经常会遇到征收方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自行扩大、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更有甚者将偏远郊区的农村也列入“棚改”范围,而且补偿明显不合理。所以当认为安置补偿不合理时,我们应当及时与拆迁方反映协商,如果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避免维权时效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