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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收款相似的另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你听说过吗?

27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07 23:30:34    

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

  1.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 确定的金额;
  3. 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 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 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 合同名称、号码;
  9. 委托日期;
  10. 收款人签章。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方式。

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

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应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项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3.托收承付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 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 付款人在承付期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必须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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