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条件
户籍地或婚入地在我区,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材料
1.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村、社区原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证明》;
2.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吊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宝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社区专干在计划生育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卫计办;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镇、街道卫计办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登录专线系统查验对象婚育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计划生育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返还给村、社区;开具跨省计划生育证明的,镇、街道卫计办对资料审核盖章后需送区卫健局法监股签署意见并盖章;
4.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