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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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5时许,黄又阔驾驶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王立庄村南口时,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对向被害人雷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被害人雷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黄又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无责任。黄又阔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黄又阔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黄又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刘国梁律师解答:
黄又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黄又阔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赔偿。
案发后,黄又阔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黄又阔表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黄又阔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刘国梁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