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这个词,想必大家一定经常听说。但是具体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可能大家不是很清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日渐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如果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呢?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吧。
贺军(化名)是个做猪肉贩卖生意的小贩,有一辆半新不旧的摩托车,经常用它去综合市场进货来卖。在一个天不亮的凌晨,贺军骑着摩托车住综合市场的方向驶去,整个路程大概要花一个小时。走到一半时开始下起了雨,而且雨势越来越大,没带雨衣的贺军为了少淋雨,加快了车速希望能快点赶到市场。
在经过一处岔路口时,一辆挨得极近的大货车从后面快速驶过。由于天黑且雨势太大,货车没有注意到旁边骑摩托车的贺军,致使货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瞬间摩托车的车头一歪,贺军连人带车迅速摔入沟内,摩托车损坏严重,贺军也因此撞到头部当场死亡。
而驾驶货车的车主郭天(化名)当时感觉到有些异常,但从后车镜中并未发现什么情况,于是便没有在意,继续开车前行。
得知此事的贺军家人悲痛万分,决心要为贺军讨回公道,通过律师365网站找到了具有十多年从业经验,处理过不少大案件的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来代理这个案子。
事发六小时后,警察通过监控记录找到了肇事司机郭天。郭天被抓后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发生了车祸,所以不能认定自己的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
听到这里,专家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从刑事角度上看,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而这里的“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却与从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严格责任,有且仅有故意,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民事是非严格责任,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即允许推定。过失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除此之外,律师还补充道:
1、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2、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
在这个案件中,郭天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由于天气原因,导致事故现场损毁,交警无法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最终交通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规定,认定郭天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并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由郭天负事故全部责任,贺军无责。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
(一)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贺军以及其家人得到了满意的判决结果,贺军至此也能够泉下有知了。